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执所引起的纠纷,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途径也有多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四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中,通过协商而解决纠纷的情况较多,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调解
调解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单位、职工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也属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
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处理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然后才能起诉。
4.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