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外住院治疗结算办法
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分别持以下资料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在2个月内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须持资料: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汇总收费清单(加盖收费章)、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参考附件1.
参保人在市外医院住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保局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市社保局备案电话:3272932,3272926;仓后劳动所电话:3412545,3412542。
二、江门市外转院住院诊疗管理
1.参保人病情复杂、危重,经本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需转往市外医院住院的,须由本地定点医院专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经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报社保局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2.转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经批准转往市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后,在2个月内,按市外住院治疗结算方法结算方法的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注:上述江门市包含五邑地区。
附件:1.《异地就医报销手续》
2.《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