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主使用行政事业费、福利费和奖励金,接受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校审计检查。
第 三条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院系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我院经费使用实行院领导分工负责、院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费预算与使用情况须接受我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审议与监督,福利费分配方案与使用情况须接受我院教职工大会审议和监督,学校奖励金分配方案与使用情况须向我院教职工大会通报。学生与党建 经费使用由总支书记负责。
第四条 我院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处代为核算。我院须设立财务专管员,协助我院领导做好财务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我院的经费预算编制、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计处对我院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情况以及绩效进行审计。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我院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我院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使用。
第七条 我院按自然年度编制财务预算,预算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费预算按照财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
第 八条 我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其中行政事业费预算方案须提交教授(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福利费预算方案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奖励金 分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三项经费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我院年度经费决算须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我院经费来源由校拨经费和自筹经费组成。校拨经费包括校拨的基本经费、专项建设经费、成教管理费以及其他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各种创收分成收入、科研管理费、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十条 我院经费使用按行政事业费、福利费和奖励金三类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费来源包括:
(一)学校根据学生人数、专业门类及教学工作量下拨的基本经费。
(二)我院通过竞争性评审获得的各类专项建设费。
(三)成教管理费。
(四)创收经费中的补充事业费部分及科研管理费。
(五)按学校规定获得的水电节约提成及其他奖励费中的补充事业费部分。
(六)其他指定用于行政事业费的捐赠经费。
第十二条 福利费来源包括:
(一)成教管理费、创收经费、其他奖励费中的福利费部分。
(二)其他指定用于福利费的捐赠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金来源为学校年度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单项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我院的创收经费与接受捐赠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不得有坐支收入、私自收费、截留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院长的个人责任,相应的资金要没收上缴。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费使用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学生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党建与思政教育费、对外交流费等费用。
公务费是指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具体包括办公费、行政差旅费、交通费、部门会议(会务)费、文印费、报刊杂志订阅费、行业会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设备维护、维修及耗材更换等日常公用支出。
业 务费是指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需的教学资料、消耗性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等支出。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费用;教材费、自编 教材编审印刷费、业务资料印刷费;教学设备维护及零星维修费;学术会议、交流出差、招生咨询、就业指导、师资培训、聘请专家等费用。
学生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学生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主要指用于学生班、团和其他学生组织的活动支出、学生管理工作支出等。
设备购置费是指我院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购置的教学和行政办公设备以及现有设备零星填平补齐所需费用。
党建与思政教育费是指用于党员组织生活和对外交流调研等支出。
对外交流费是指用于我院接待来宾、外出学习、调研考察等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学生实习经费支出专项单列使用,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划拨的对外交流费不得在行政事业费中超支使用。福利费可以用作对外交流费使用。
第十八条 我院行政事业费和福利费列支的设备、办公用品及家俱采购、维修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对福利费的支出规定,我院福利费可用于单位集体活动的相关费用、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分配。
第二十条 竞争性评审获得的新专业、名牌专业、特色专业等专项建设经费可纳入我院年度经费预算统一使用。其他专项建设经费按项目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行政事业费和福利费当年有结余,可保留并结转下年度使用。专项建设经费在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的一切财产,不论经费来源,其产权均属于学校。我院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五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未经学校允许不得随意处置或出租、出借资产,也不得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以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我院行政事业费实行分管院领导分工使用、院长审核负责制,分管院领导在预算范围内对所分管事项的经费使用具有签字权,院长审核签字。我院福利费和奖励金根据预算规定由院长签字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接受捐赠的经费必须按捐赠人的意愿开支,由院长审批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我院经费支出数额审批权限和其他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