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关政策
五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01-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五邑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包括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其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和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研究生处备案,推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由学院(系)报研究生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系)和研究生处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普通高校新生;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能在申请时间内治愈达到健康标准者;

(三)其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者。

第六条 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将体检表交校医院复审,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系)在新生报到时依据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进行初查,并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研究生处。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校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照《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容的意见》(教学函〔20142号),复查主要通过对新生名册、研究生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比对、检测完成,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为同一人;

(二)考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学院(系)复查后,向研究生处报送复查书面报告。

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含延期毕业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患病等身体问题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系)请假,经指导教师和学院(系)同意后,按时返校补办注册;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注册者,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奖学金资格。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除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研究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领导审核,并送研究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研究生本人的承诺期限。经批准缓交的研究生名单在研究生处备案后,研究生方可登陆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选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后,研究生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且缴清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不足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经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的,按学校有关特困生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以学校审定的本课程教学大纲为标准,若课程考核中包含平时成绩,课程考核教师在报送成绩时,必须同时报送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总成绩,并注明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各占的比例;还须附上平时成绩的考核记录。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课和专业课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考核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无故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为零分,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课程代替。选修课程不合格的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内或国际交流学习。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在校外联合培养或修读课程的研究生,应与学校、修读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三方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在修读结束后须取得修读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培养或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及课程安排进行课程和学分的认定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如是冲抵培养方案课程,成绩记载在培养方案内的相应课程名下,如是培养方案外课程,经研究生处审批后,以原始课程名称和任课教师等信息记载。

学校鼓励研究生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研究生可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网络课程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后可认定为相应的选修课程成绩。

研究生选修非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考核通过,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成绩档案,但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学习,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因故离校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作请假依据。外出调研途中探亲或不到假期而提前离校的研究生,须请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并获批准后方有效。续假手续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请事假七日以上和请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必须到批准请假的部门销假,不销假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学院(系)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学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并备案;请假二周以上,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学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复,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学科发展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所在专业的学院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专业者;

(二)经考核证实,学生确有其他研究领域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经校医院核查发现某种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十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征得原专业导师同意后,可在第二学期的第十二周内由本人填写《五邑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向研究生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再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反馈至拟转出学院(系)。

(三)拟转出学院(系)在收到研究生处相关材料后,需在七日内根据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处。

(四)拟转入学院(系)需按照年度在每年十月底前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在研究生处和学院(系)网站上进行公示。拟转入学院(系)收到研究生处相关材料后,需在十五日内对申请转入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有关研究生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包括是否有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接收)及拟接收转入研究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五)研究生处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拟接收转入研究生的材料交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转专业规定,对各学院(系)报送的有关研究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并将审查结果报校长审批。

(六)研究生转专业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处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学校批准研究生转专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研究生查询,并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拟退学、拟转学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导师、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导师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程序

(一)每年三月份或九月份,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并送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对研究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副校长、校长审定。

(三)研究生处将经校长审定的研究生转学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研究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若研究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研究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研究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研究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研究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研究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其它高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应当于每年三月份或九月份,由研究生所在高校发函给本校党政办公室,附上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文件由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给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研究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校纪委审查,研究生拟转入院务会议和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并在研究生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转出和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一个单元,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申请休学:

(一)需生育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休养者;

(三)其他因健康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经导师和学院(系)研究生工作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在批准休学后的七日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待遇。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的;

(二)因参加社会实践、因私出境等原因离校三个月(含)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并计入学习年限。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待遇。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由本人自行负责。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审查同意后,向研究生处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家庭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六十学时者(课程阶段按每天实际授课时间计,学位论文阶段每天按八学时计);

(四)开学满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个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同意后,由导师和辅导员进行劝说,劝说无效报学院(系)、研究生处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系)提出报告,送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和家长的,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告知。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研究生,参照《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者自学校决定送达次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且应在十五日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离校期限。

第三十八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表现良好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中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其余情形学校应当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已修满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并所有课程一次性通过,且各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二)完成所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

(三)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发表1SCI论文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

(四)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在良好及以上。

第四十三条 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导师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所在学院(系)审核通过,研究生处审核通过,报学校批准,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方可答辩。答辩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放学习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有关奖励事宜执行《五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五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细则》、《五邑大学研究生优秀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违纪处分遵照《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活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盗卖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已经授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已授学位,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纪律执行《五邑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条 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的权利。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研究生学习年限


第五十二条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二至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至五年。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原则上不再予以延期。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安排其住宿等,且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五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如未能完成,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与学制之差。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属学院(系)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对申请延长理由和延长期研究工作安排进行全面审查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开始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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