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

留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到校后可根据自己的要求和经济条件在校内选择住宿地点和方式或租住校外的公寓。在校外居住的学生须提供合法租房的证明。

第二条 在校内居住的外国留学生须遵守宿舍规章制度,尊重管理和服务人员,遇到矛盾和问题要本着互相谦让、文明礼貌、友好协商的态度反映和解决。

第三条 入住招待所或学生宿舍的留学生需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押金和租金。押金为每床位200元人民币。需要延期留住者须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留学生须住在指定房间内,未经许可不准私自调房,对于不包房者,宿管员保留调房或并房权利,不愿并房者,按包房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生活设施,如有损坏请通知值勤人员维修。不要私自拆装或搬出搬入家具和设施。凡故意损坏或丢失者要赔偿。

第五条 节约水电,在宿舍内禁止加装800W以上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坏。学生使用的水电费按实际用量自付。

第六条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人房间,严禁在宿舍内养宠物、酗酒、赌博、吸毒、宿娼或进行任何其它非法活动。

第七条 保持宿舍内外的整洁。不许在墙壁上随便涂写和钉贴。严禁往窗外及走廊乱扔垃圾、堆放酒瓶、果皮等杂物。

第八条 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使用电脑、音响、电话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 不能私自留宿客人。来访者应于晚上11:00以前离开,带出物品须经管理人员过目,并有被访者签字说明。

第十条 注意保管自己的财物。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睡觉前或离开房间时,请注意关窗锁门,大额钱款请存入银行,学校对住宿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或外事处。学生在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务,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并注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平日晚上23:00关门。周六、周日 23:30关门,外出者准时返回。为确保留学生人身安全,有事离开江门或需在外留宿,要事先向班导师请假或通知外事处,并留下联络资料。发现本室同学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留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管理人员劝阻无效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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