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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12 00:00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 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可适当向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倾斜,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要在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补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 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方高校进入所在省统一核算。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不纳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九条 为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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