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7年7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 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学校校园网和学生处网站发布新学年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章 学校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实行班级——学院——学校3级认定体系:
1.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班导师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15%以上。
班级认定工作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对班级内的困难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3)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对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和分档,向学校报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信息;
(3)建立和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5)向学校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建议;
(6)完成校认定小组安排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3.学校认定领导小组:学生处是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在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学校学生处工作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制订认定办法;
(2)对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和反馈;
(3)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4)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
(5)处理师生申诉;
(6)完成上级安排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困难等级 |
申请标准 |
申请条件 |
特殊困难 |
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 1、 符合A类中任一项情况; 2、 同时符合B类中两种情况; 3、 符合B类中任意一项情况外,还需同时符合C、D类中任意一项情况; 4、 符合C、D类中任意三项以上(含三项的情况 |
比较困难 |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比较困难: 1、 符合B、C类中任意一项情况; 2、 符合D、E类中任意一项情况外,还需同时符合F类中任意三项情况; 3、 符合F类中任意六项以上(含六项)的情况 |
一般困难 |
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般困难: 1、 符合D、E类中任意一项情况 2、 符合F类中任意三项以上(含三项)情况; 3、 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符合《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中出现任意六项以上(含六项)情况 |
注意事项: 1.困难等级申请条件根据《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划分: A类:《分析表》中序号1-11的家庭情况; B类:序号14、15的家庭情况; C类:序号16、20的家庭情况; D类:序号12、24的家庭情况; E类:序号13的家庭情况; F类:序号17、21、25、27-33的家庭情况; G类:序号18、19、22、23、26、34-44的家庭情况; 2.“重大疾病”参照医疗保险中的定义,须提供县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显示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3.扶贫部门:帮扶手册;民政部门: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残联:残疾证;工会:特困职工证;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和“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两项,以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5.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并根据材料清单提交证明材料; 6.不具备分级条件中的情况,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班级认定小组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三级审核后,最终由学校认定领导小组认定。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评议——核查——审核——公示——建档
1.学生申请。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3)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按照《五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中的“证明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一天,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班级认定小组提交的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分档排序后全院公示三天,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学院提交的认定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批示通过后,将上报名单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公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适合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学院。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4.建档。全校公示结束后,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最终名单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生活俭朴,积极上进。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有奢侈消费行为的,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处不定期对学院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每年组织各学院开展诚信主题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