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部门安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部门概况思想教育学风建设队伍建设资助工作学生社区就业工作心理工作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安博·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正文

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2007-07-0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为分管监审工作的校领导、副主任为监审处负责人,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相关院系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一名法律顾问。

第六条 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关设在监审处。

第七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申诉人有权申请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监审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启动申诉工作,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受理范围的申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由监审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直接做出决定;也可以撤销被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决定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研究且作出决定;

(三)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经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所作出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工作。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为听证人。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七)决定参与听证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2五邑大学学生工作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096031号

联系电话:0750-3296251 E-mail: xgb@wy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