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德、智、体等素质培养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使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部(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人文素质测评分三个单项分数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分×25%+智育分×65%+人文素质分×10%
第四条 土木建筑学院根据本学部(院)专业特色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学部(院)综合测评细则》。于每年9月提交到学生处备案。并公布在学部(院)网站,作为本学年综合测评依据,确保每一位学生知情。
第五条 各班级根据本学部(院)综合测评细则,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满分12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获得思想品德基本分70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按下列规定加分:
(一)学生干部加分如下:
1.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
2.担任学部(院)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6分、5分、3分。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加4分,其他班干加2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半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加2分,其他班干加1分。
4.五邑大学学生处宿舍楼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加分方案(参照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助理):担任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助理(楼委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
5.五邑大学学生处宿舍楼层管理委员会分管楼层长加分方案(参照班级学生干部):担任楼、层长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良好者,楼长加4分,层长加2分;考核合格者,楼长加2分,层长加1分。
6.担任国旗护卫队学生干部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国旗护卫队队长(副队长)、队员分别加8分、6分。
7.担任学校学生事务工作助理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 担任学部(院)学生事务工作助理满一年,加6分。
8.担任党务工作助理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校级主要负责人7分,其他加5分;院级负责人加6分,其他加4分;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加5分,委员加3分。
9.担任五邑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满一学年,履行会长职责,遵守五邑大学社团管理制度,经五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其负责的社团在该年度的星级社团评比中获得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称号的,该社团会长、副会长加4分;获得三星级社团称号的,该社团会长、副会长加2分。
在各类学生干部中,同一学生组织内身兼多个职务,取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担任不同学生组织或班级不同岗位学生干部,考核合格者,加分岗位不超过两个。
(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行为并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学部(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
(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
(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
(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院级优秀集体称号的,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第八条 德育测评的减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减分不超过30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4分,两次减8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25分。
(二)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一次减4分,两次减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减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减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减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减30分。
(三)凡学校或学部(院)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旷课1次减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满分120分。
第十条 参加学术科研竞赛加分如下: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国家、省(部)、市(厅)学术科研竞赛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校级科研竞赛者加0.5分;参加院级学术科研竞赛者加0.3分。
(二)凡在学术科研类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
(三)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SCI收录的论文发表者,(3区、4区)每篇加20分,(1区、2区)每篇加30分:Nature,Science等影响因子大于20的论文发表者,加50分。申请专利者每项加2分,授权专利者每项加分20分。以上的加分,两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三人以及以上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5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20%,第四作者及之后不加分。同一项目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当年度科研立项,项目主持人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项目主持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对于在立项中途退出或出现抄袭等违背学术原则性者,则取消加分资格。
(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试者分别加2分、4分。通过四级口语加1分,通过六级口语加2分。(各仅限一次加分)
(六)备注:
1.参加学术科研类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人文素质测评
人文素质测评分为文体测评与其他人文竞赛加分两部分。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最高分值120分。
第十一条 文娱体育表现基本分为70分,凡体育课成绩合格(含体育免修者),体育达标,可获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达标者得50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第十二条 文体测评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和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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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第一名 |
30分 |
20分 |
15分 |
8分 |
6分 |
第二名 |
25分 |
15分 |
10分 |
6分 |
5分 |
第三名 |
20分 |
10分 |
8分 |
5分 |
4分 |
第四名至第八名 |
10分 |
8分 |
6分 |
3分 |
1分 |
(二)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获奖者,加分根据下列表格:
(备注:单项荣誉,如最佳人气奖、最佳台风奖、最佳表演奖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
(三)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体育运动比赛,破全国、省高校、校级记录者分别加35分、25分和15分,
(四)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三条 其他竞赛加分有以下几项:
(一)向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0.5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广播台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院刊、校报投稿并被刊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加0.8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二)代表学部(院)参加国家、省级、市校级其他人文素质比赛者(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设计比赛、微电影比赛等)每次加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一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二等奖者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三等奖者(单项荣誉按照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三)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四条 人文素质测评减分有如下两项:
(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减10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减2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 土木建筑学院召开各班学生干部会议,认真传达学校关于综合测评的相关通知要求及评定程序,确保评定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六条 土木建筑学院组织好各班班级会议,确保学生干部将学部(院)会议精神传递到每一位同学,切实保证每位学生能按时参加综合测评。同时,每位学生根据学部(院)会议要求,认真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请各班组织成立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资助工作小组学生代表应责任感强、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参评学生的奖惩材料,核实综合测评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并将结果提交班导师审核签字。同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天,确保班级每一个同学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各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两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部(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处组织成立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以土木建筑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及学生处老师组成。资助评审小组对推荐者资料进行评审,将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公示三天,确定名单。
第二章 “三好学生”及学生奖学金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方法和获得奖学金的条件(统计数据以该学年度为准)
1.在改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中,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按参加综合测评学生3%的比例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
2.在改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5%的学生中,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按参加综合测评学生6%的比例评定校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3.在改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的学生中,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按参加综合测评学生12%的比例评定院系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2. 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3.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通识课和公选课除外。
4.德育测评分低于80分的学生;
5.文体测评分低于70分的学生;
6.该学年度有旷课记录者;
7.新生入学考试和实验室安全入学考试不合格者。
(四)各级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
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2500元;获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1200元;获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
(五)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
1.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土木建筑学院根据各专业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级“三好学生”由土木建筑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3.评选时应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评定,否则可空缺并依次降等。
4.土木建筑学院按同年级同专业成立专业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为:由一位教师、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组织评分”和各级“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
5.土木建筑学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两天。
6.一经发现获奖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即取消其获奖资格。
(六)评定时间与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及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2.每年11月份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校级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对院级获奖者由土木建筑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3.凡连续两学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者,毕业就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2017年8月修订的《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经过广泛征集意见,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现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7日。
公示期内,如对综合测评办法有异议者,可联系胡老师,办公地点:伟伦建筑馆206室。联系电话:0750-3296372。
五邑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