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德、智、体等素质培养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使学生的综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人文素质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人文素质测评分三个单项分数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分×25%+智育分×65%+人文素质分×10%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特色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学院综合测评细则》。于每年9月提交到学生处备案。并公布在学院网站,作为本学年综合测评依据,确保每一位学生知情。
第五条 各班级根据本学院综合测评细则,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德育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满分120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获得思想品德基本分70分。第七条德育测评按下列规定加分:
(一)
1、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8分、6分、3分。2、担任学院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加6分、5分、3分。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加4分,其他班干加2分。
4、担任党务工作助理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校党务助理正职加7分,副职加5分,院级加4分.按规定酌情加分(另见规定)。
5、担任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加4分,会员不加分按社团类别酌情加分(另见规定)。在各类学生干部中,同一学生组织内身兼多个职务,取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担任不同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根据学院情况酌情加分。
(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行为并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
分。
(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
(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
(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院级优秀集体称号的,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第八条德育测评的减分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减分不超过30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4分,两次减6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25分。
(二)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一次减4分,两次减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减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减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减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减30分。
(三)凡学校或学院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旷课1次减2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Σ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满分120分。
第十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加分如下: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国家、省(部)、市(厅)学术科研竞赛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参加校级科研竞赛者加0.5分;参加院级学术科研竞赛者加0.3分。
(二)凡在学术科研类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
(三)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两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60%;三人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45%,其余平分;四人及以上参编、参著者第一作者占35%,其余平分。同一项目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当年度科研立项,项目主持人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厅)、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项目主持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参与者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对于在立项中途退出或出现抄袭等违背学术原则性者,则取消加分资格。
(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考试者分别加2分、4分。通过四级口语加1分,通过六级口语加2分。(各仅限一次加分)
(六)备注:
参加学术科研类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人文素质测评
人文素质测评分为文体测评与其他人文竞赛加分两部分。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最高分值120分。
第十一条文娱体育表现基本分为70分,凡体育课成绩合格(含体育免修者),体育达标,可获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达标者得50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第十二条文体测评按下列标准加分:
(一)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和1分。
(二)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文艺演出或各类体育运动获奖者,加分根据下列表格: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第一名
30分
20分
15分
8分
6分
第二名
25分
15分
10分
6分
5分
第三名
20分
10分
8分
5分
4分
第四名至第八名
10分
8分
6分
3分
1分
(备注:单项荣誉,如最佳人气奖、最佳台风奖、最佳表演奖等以三等奖标准加分)
(三)参加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和院级体育运动比赛,破全国、省高校、校级记录者分别加35分、25分和15分,
(四)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三条其他竞赛加分有以下几项:
(一)向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0.5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广播台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院刊、校报投稿并被刊用者(仅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加0.8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级、市校级其他人文素质比赛者(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设计比赛、微电影比赛等)每次加0.5分,总分不超过2.5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一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二等奖者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3分;获得国家、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和院级三等奖者(单项荣誉按照三等奖标准加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
(三)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十四条人文素质测评减分有如下两项:
(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减10分;
(二)有作弊行为者减20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各学院召开各班学生干部会议,认真传达学校关于综合测评的相关通知要求及评定程序,确保评定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六条各学院组织好各班班级会议,确保学生干部将学院会议精神传递到每一位同学,切实保证每位学生能按时参加综合测评。同时,每位学生根据学院会议要求,认真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请各班组织成立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资助工作小组学生代表应责任感强、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参评学生的奖惩材料,核实综合测评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并将结果提交班导师审核签字。同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天,确保班级每一个同学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各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两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九条学生处组织成立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以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及学生处老师组成。资助评审小组对推荐者资料进行评审,将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公示三天,确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加分、减分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名单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注册名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选出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不再另外予以加分。
第二十四条学术科技类竞赛项目以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通知公布项目为准进行加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邑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五邑大学,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奖励基金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五邑大学学生处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以及社会捐资机构的协助下,负责全校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老师、班导师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 国家奖学金2. 国家励志奖学金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 2. 优秀学生干部奖3. 优秀毕业生奖4. 大叶大学暑期学生研修班
(三)社会机构捐赠设立的奖励项目1. 伍舜德精神奖学金2. 黄炳礼奖学金
3. 史带奖学金4. 叶家康奖学金5. 联通科技奖学金6. 五邑慈善贫困生奖学金* 7. 江门市昌兴关爱基金奖学金* 8. 安徽商会奖学金9. 泓善慈善基金会奖学金10. 广发“诚信·自强”奖学金* 11. 陈维湘奖学金12. 伍忠奖学金13. 吴荣治奖学金注: 标“*”需要资助者确认是否奖励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证书或锦旗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第九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决定。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国家,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端正,热爱学校和班集体,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的稳定。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成绩优良,自强不息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评选细则参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上一学年无重修科目。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方法和获得奖学金的条件(统计数据以该学年度为准):1. 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选出参与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3%,评为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2. 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5%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选出参与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6%,评定校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3. 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选出参与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院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4. 当年的本科插班生、转专业学生(不足一学年)不参加评选,并且不列入评选比例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2. 德育测评分低于80分的学生。3. 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除通识课外。4. 该学年度有旷课记录者。5. 文体测评分低于70分的学生。6. 入学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者。
(四)各级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2500元;获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1200元;获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
(五)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1. 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
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级“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3. 评选时应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评定,否则可空缺并依次降等。4. 各学院按同年级同专业成立专业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为:由一位教师、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组织评分”和各级“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5.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两天。6. 在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前,一经发现获奖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六)评定时间与奖励办法。1. “三好学生”及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2. 每年11月份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校级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对院级获奖者由各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3. 凡连续二学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者,毕业就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凡在校担任班委,团支委及以上学生干部的同学,工作考核称职的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影响,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德育测评分在全班前20%名以内。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热爱所学专业,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所学课程(指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有不及格者、以及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旷课等不良记录者不能推优。4.工作积极主动,踏实,任劳任怨,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在校、学院、班的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种不良现象,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敢于斗争。6.积极协助组织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要求,经常对学生工作提出各种建议。7.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二)评选程序、比例1.在班级中任职的学生干部由班导师负责组织推荐候选人每班一人,学院学生干部可由各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推荐。2.校团委、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团委推荐,并组织全体“三会”干部进行评选,评选比例为“三会”干部的25%。3.校团委、学生会、自律委员会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团委负责填表登记,并经团委书记签署意见。各学院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负责填表登记,并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所有登记表均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4.各班、学院和校“三会”在当学年度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不能重叠。
(三)奖励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一次性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张榜公布,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评选时间每年9月进行。
(五)附注每年5-6月在毕业班开展的评优,需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能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就业协议;
(五)凡在校学习期间,每获得一次“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记20分;校级“优秀党员”记15分,院级“优秀党员”记8分;“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和“优秀团员”记10分;“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记3分;市级优秀记20分;省级优秀记30分(同一学年度获两项及两项以上称号者,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六)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和评比中(不分团体和个人,下同)获第一名的记5分,获第二名的记4分,获第三名的记3分;在市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7分,获第二名的记5分,获第三名的记4分;凡在省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10分,获第二名的记8分,获第三名的记6分;凡在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中获第一名的记15分,获第二名的记13分,获第三名的记11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七)其他奖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助学金、贷学金的资助奖励不在记分之列。
(九)各班根据上述积分总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在留校察看期间者。2.在校期间所有课程(除通识课)有不及格者。
(十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学校一次性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评选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优秀学风班集体奖(优秀毕业班、先进班集体)。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政治思想好。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能根
据学校、学院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政治学习;团支部组织健全,工作扎实推进,能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2. 集体群体素质好。班集体凝聚力强,富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班集体骨干发挥核心作用,全体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的良好班风; 3. 学风建设好。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成绩优良;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完善的考勤记录,无迟到、早退现象;积极组织和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各类竞赛和评比中成绩优异,获奖率高; 4. 作风建设好。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实绩效果好。参加学校党校或党章学习小组的学生占全班人数的80%以上;课程(除通识课)平均分高于年级平均值;参评学年度和评比期间无人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 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进行。
(二)评选程序及比例1. 凡参加学校先进班级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2000-3000字的推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本学院自荐; 2. 各学院根据自荐情况按本学院参评班级数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先进班级,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班级根据自荐材料、推荐意见并对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4. 由学生处组织召开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符合参评资格班级的班长参加的学生工作会议。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作参评情况介绍,并经讨论然后按全校参评数15%的比例投票确定先进班级;
(三)奖励办法1. 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颁发奖状,校园网公布。2. 先进班集体按每人3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班奖。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1. 在校期间班集体实绩的积分高(1)每获得一次“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各记20分,获市级先进集体记30分,获省级先进记50分; (2)凡在学院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8分,获二等奖的记6分,获三等奖的记3分;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10分,获二等奖的记8分,获三等奖的记6分;联合组队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的,获一等奖的记5分,二等奖的4分,三等奖3分;参加市级、省级和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不分团体和个人),获市级一等奖记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国家级一等奖记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记分); (3)在不设各班名额比例的评比中,本班有同学获得一次“优秀党员”记8分,获市级个人优秀记10分,获省级个人优秀记20分;
(4)获校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10分;获院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8分; (5)本科班考取研究生每人记10分; (6)其他认为可以记分的项目,由各班申报,学生处认定。2.班集体文明离校工作突出(1)班干部模范带头好。班委、团支委干部工作得力,凝聚力强,在文明离校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毕业生文明礼貌好。能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在离校过程中没有出现争吵现象。(3)毕业生文明守纪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生破坏公物、酗酒斗殴、乱喊乱叫、乱扔垃圾、乱烧杂物、乱涂乱画、污损公共场所以及生活作风越轨等违纪现象,班上晚归率低于5%;注意安全,无任何事故发生。(4)毕业生离校前能开展“爱心献母校、文明留真情”活动。自觉为母校做一件好事,给母校留下美好印象,给低年级同学做出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出一份力。(5)遵守住宿纪律,按规定按时熄灯作息;保持宿舍公共设施(包括家具、门窗、桌面、地面、墙壁及走廊等)清洁、干净。(6)毕业生组织纪律性强,能按要求做好毕业前各个程序的工作,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文明离校,没有遗留问题出现。(7)毕业生能积极参加“双向选择”,初次就业率较高。(8)毕业率和学位率高。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毕业学年班上有同学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2)毕业生就业违约率超过5%。
(二)评选程序、比例及时间1.凡参加优秀毕业班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1500-2500字的自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各学院自荐。2.各学院根据实绩积分的高低和自荐情况按本院参评的毕业班数的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优秀毕业班,报学生处。3.学生处对照条件逐一审查推荐班级的自荐材料和推荐意见。4.学生处组织召开专门的“优秀毕业班”评选会,符合参评资格的班级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评情况介绍,经讨论后按全校毕业班数15%的比例投票确定初选的班级。5.每年的五月下旬开展推荐、审核、评定。
(三)奖励办法1.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学校发给奖状,张榜公布。2.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按每人2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3.在离校前,一经发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有悖于文明离校的行为,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金和奖状。
第十九条应各捐赠单位要求,学校设立社会机构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要求,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各学院组织初评;
(二)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三)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生处复核并公示结果;
(五)学生处报上级主管领导及相关社会组织机构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颁发证书奖金。第二十一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