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3-27 】

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精简学生干部队伍,优化学生干部结构,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的职能,根据我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总支、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心协”、班委等组织中的学生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该主动、热情地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不能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该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产生、任职条件及离退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产生的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款 班委干部的产生:班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

换届选举,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在确保候选

人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的情况下,召开班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班委委员。特殊情况下,班委委员也可以由班导师直接指定

产生。

第二款 “三会”及“心协”干部的产生:各班委委员从产

生一刻起自动成为“三会”及“心协”对应部门的部分委员,

其对应关系另行规定;新生通过笔试、面试进行选拔,成为

“三会”及“心协”对应部门的部分委员。“三会”及“心

”副部长、副主任以上的主要干部采取公开竞选、上级审

批的方式从现任的全体学生干部中产生,非现任学生干部没

有资格参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心协”主席、副主席等学生干部

须经学院党总支审查和任命,任命名单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备

案;副部长、副主任以上的主要干部需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查

和任命。

第三款 班委干部可以兼任“三会”及“心协” 副部长、副

主任以上的主要干部。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款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党爱国爱校,关注时事

政策,有大局意识,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第二款 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良好,原

则上上一学期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没有不及格课程。

第三款 要勤奋,有较强的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勤于思考,

勇于创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各项活动。

第四款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

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五款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没有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

第六款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及有损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款 处事稳重,工作冷静,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能承

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第八款 善于时间管理,能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负责人应免除其职务或接受其自动辞职:

第一款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第二款 在学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二门(含二门)以上课

程不及格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在本班学生60%之后者。

第三款 以职权谋取私利、 情节严重者, 或从事其他与学

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第四款 个人修养或生活作风不良, 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款 学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向所在组织申请,经讨论

同意后,报上级组织批准。院级干部申请同时要呈院党支部,

班干部申请同时要呈班导师。

(二)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律委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

的辞职申请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形

之一者,要撤职或准予其辞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一)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普通生成绩达不到本班前列60%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或处分者。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三会”及“心协”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

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院党总支。班委干部由

班导师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党总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学生干

部评选。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学年初填写1次《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

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

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

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十六条 每学年换届前开展一次评优测评,测评等级分为优秀(85

分)、称职(75分)、不称职(60分),测评结果记入

《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按照测评总分排名顺序及评优

指标推荐优秀名单,其中学院的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在任学

生干部人数的10%评定。

第十七条 评优测评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款 班委干部在班会上向全体同学汇报个人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提议,要求2/3以上的班级同学参与投票方可进行评优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评优指标评出若干名校级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经班导师审批后提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款 “三会”及“心协”的主要干部由其所负责部门的全体委员进行评优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评优指标评出若干名校级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3月起执行。

中共五邑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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