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单位(指柔性传感材料与器件研究开发中心)的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 (粤教装备函[2018]5号,2018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五邑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本单位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本单位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实验室安全观念。
第三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共同出力”、“互助专管,责权明确”的原则,研究中心实行“单位安全总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教师”的三级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一级:
单位安全总责任人:中心主任、副主任
安全二级: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专职人员
安全三级:
指导教师、仪器负责人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尽职无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对进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表扬奖励与责任追究,具体按《五邑 大学实验室安全经济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和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二节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根据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成立柔性传感材料与器件研究开发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组长,组员为所在中心的科研助理和主任助理。工作小组兼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第六条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是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研究助理与主任助理是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常值或轮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和部分操作要求比较高的仪器设备采用仪器负责人制度。
第三节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承担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工作小组代表中心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建立“各司其职”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
(2)根据本单位研究方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3)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4)动态调整实验房间的功能与布局。
(5)负责落实各个实验室(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仪器负责人。
(6)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卫生工作。
(7)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培训工作、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9)全面辨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10)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1)组织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12)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13)兼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突发事故的指挥、协调。
(14)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15)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的使用管理台账。
(16)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17)兼任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制定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是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并组织工作小组开展相关的工作。
(2)建立“各司其职”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
(3)落实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等人员。
(4)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监督各类检查工作(包括自查)的执行,督促整改工作。
(5)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部署相关工作,制定本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8)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是在本中心实验室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急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组织开展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10)审批剧毒、易制毒(第一类)、麻醉品、精神药品等“五双”管控类化学品的购买。
(11)审批教师以个人项目购买的高风险、大尺寸、重型、大功率类设备的采购。
第十二条 主任助理与科研助理是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本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等。
(2)要落实好安全责任书签定制度、实验室定期自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例会制度等,强化安全工作管理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和专业安全演练),确保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3)巡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 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坐班制,每天如实详细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检 查仪器设备使用登记。
(5)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党支部书记 、研究中心主任报告。
(6)贯彻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及日常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日常巡视和检查工作。
(7)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急救及防护措施,备齐处理一般事故的应急用品。
(8)负责制订实验器材的购置计划和申请,协助有关人员做好采购工作。
(10)负责新购、调拨实验器材的验收,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1)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技术档案、各项数据资料的建立、真实填制、妥善保管并及时上报,保证帐、物、标签相符。
(12)做好设备安装、验收工作,新进设备应及时验收入帐。
(13)积极参加实验改革,积极参加自制实验设备的研制和改造工作。
(14)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5)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16)按有关规章做好实验器材的使用、借用、损坏报赔、送外检修、报废注销以及出入库(帐)等管理登记工作,并做好有关登记、审批手续的存档。
(17)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件材料的品种规格、库存状况、使用规程、保养常识,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器材完好可用,及时补充和购置所需消耗品和试剂。
(18)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
(19)负责实验室内供水供电系统、空调排风系统、仪器冷却水系统、气体供应系统、消防设施等的维护。
第十三条 仪器负责人承担所管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仪器设备工作日志》中的仪器安全检查要点定期检查仪器状况,并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填写工作日志。
(2)负责建立相应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SOP)、考核制度,交由研究中心主任审核通过。
(3)监督仪器使用者的仪器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包括:
(1)告知学生实验项目和实验仪器的相关风险,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实验。
(2)对学生违规操作负直接责任。
(3)有义务根据单位负责人的安排承担校内外部分测试任务。
第四节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则在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 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倾斜考虑,根据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未尽相应工作职责的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则在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 奖评优、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领导小组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在 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惩罚性的考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2)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含仪器负责人安排测试任务等)的。
(3)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4)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6)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7)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8)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9)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10)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11)指导教师未尽实验风险告知责任的。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等级(参见《五邑大学实验室安全经济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及其性质和影响,依据“尽职无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根据《五邑大学实验室 安全经济奖惩与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直接责任人(指使用者)追加本单位制定的院级责任追究处理,参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是学生,而其指导教师未尽到 风险告知和指导义务的,则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下同)当年(以学校处理决定最终执行日所处的年度,下同)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和后4年 或以上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5年或以上的院级各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不能参与5年或以上的绩效考核分配(或等价处理)
(2)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仅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是学生,而其指导教师未尽到 风险告知和指导义务的,则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下同)当年(以学校处理决定最终执行日所处的年度,下同)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和后1年年 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2年院级各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不能参与2年的绩效考核分配(或等价处理)。
(3)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取消当年院级各类评奖评优和 推优资格、不能参与当年绩效考核分配(或等价处理)。
(4)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仅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合格、取消当年院级各类评奖评优 和推优资格、当年绩效考核按基本合格等次分配(或等价处理)。
(5)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取消当年院级各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进行当年绩 效考核的罚分处理(或等价处理)。
(6)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当年绩效考核的罚分处理(或等价处理)。
(7)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领导小组出具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安全保卫处。学校做出处理 决定并执行后,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处理结果给出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如果是学生受到伤害的,而 其指导教师未尽到风险告知和指导义务的,则由指导教师承担相关后果。
第五节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柔性传感材料与器件研究开发中心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