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学院制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和论证新专业申报工作;新建专业的学士学位初评工作;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国家、省级特色专业、示范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申报工作。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所开课程的主讲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和上报;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织落实所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协助学校做好教学安排工作,做好考务工作。
第四条 做好教学计划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组织实施新生专业教育和教学管理条例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审批超学分选课和课程的退选、改选。
第六条 学院所开课程的成绩管理,做好各类课程成绩的统计分析,受理学生成绩查询;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的初审,向学生或家长寄发各学期成绩通知单。
第七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学生的报到、注册和统计;
(二)对各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申请资格的初审及对证书获得资格的审核与公示;
(三)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学生的初审;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学生的统计、审核与公示;
(四)受理学生毕业或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能毕业和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
(五)做好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延长学年等方面的审核与公示,并向学校上报毕(结、肄)业、学位授予名单(毕业名册),学生学位和毕(结、肄)业等各类证书的发放;学生学籍登记表和学士学位申请表归档;
(六)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证、校徽等各类证件的管理工作及毕业生证件的回收工作。
第八条 学生的课堂纪律及考勤,做好学生学籍处理、违纪处理的预警、谈话及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处理。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退学学生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九条 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类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加强命题和阅卷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考试方法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考教分离制度。试卷交由学校统一保管。认真组织好省级以上统考工作。落实各类课程监考教师,组织教师根据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协助学校做好违纪教师和学生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制定和实施学院课程建设规划,组织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双语课程、网络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及省级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双语课程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实施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建设规划,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家、省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制定和实践教学指导书的编写,落实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和实施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和教材编写工作;合理选用课程教材,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组织教师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开展教学经验交流,重点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研讨和改革探索;组织申报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积极培育教学成果,做好校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和教学奖项的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教学工作质量评估方案,将教学检查情况、评教结果等反馈给任课教师,对教学提出整改措施。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督导委员会做好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招生工作要求,提出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材料,积极协助学校招生部门做好招生宣传咨询,推荐合适人选参加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有关的各项课外科技活动小组,落实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安排好辅导、训练及有关竞赛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课程教学档案、考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成绩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学籍注册表、毕业审核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表、辅修名单、实习实验大纲及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及时提交学校所需要的教学文档资料。
第十九条 做好教务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录入、更新工作;对教务管理系统中各功能模块进行正确操作,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