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

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01月26日 点击:[]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科〔202419   JMBG2024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4



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一、畅通转化机制,扩大成果源头供给

(一)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健全本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二)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三)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人。

(四)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的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或奖励。其中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兼职的科研人员,应当就其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权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所在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

二、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成果转化需求

(五)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探索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搭建成果转化评价、定值、交易平台,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构建多元评价体系。

(六)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人才申报技术经纪工程领域职称评审;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余值)或许可净收入的6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60%以上予以奖励;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本市注册企业或其他组织且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转化的,上述比例可提高至70%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可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

(八)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形式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成果转化生态

(九)支持领军企业、链主企业、骨干企业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牵头,与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共同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解决产业链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形成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鼓励重大成果产业化,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创新联盟盟主单位牵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整合资源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十)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发挥科技创新资源优势,依托自身资源,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加强孵化运营评价,推动更多科技人才利用研究成果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市场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孵化载体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助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孵化场地运营、平台使用、产业推广活动及产业平台搭建等。

(十一)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特派员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支持举办各类科技成果交流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参与大型国际成果交易展会,吸引国际科技成果来江门转移转化,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展示科技成果。

(十二)壮大市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聚焦我市产业和农村发展需求,选派一批具有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专家,到企业、园区和农村开展技术研发,帮助解决各类技术难题。支持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派驻单位联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政策落细落实,明确勤勉尽责界定以及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可操作的规范和流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

(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参与技术成果交易,交易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并在省科技系统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支持技术合同年度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技术合同年度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单位申报市级“揭榜挂帅”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

联系电话:0750-822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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